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
时间:2015/2/5 9:13:17,点击:0 |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是具有不同社会危害性的两种犯罪。这两种犯罪对犯罪客体,即公共财产的侵犯程度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在一般情形下,两者的界限是容易划分的,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产生了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形下,定性上可能发生混淆。 要想明确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之间的界限,正确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对两罪进行区分:一是,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即主观上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没有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二是,两者的行为方式不用。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账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在账面上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借款凭证,没有平账举动,因而通过查账通常能够发现公款被挪用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