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的合同解除权要抓紧时间行使 |
时间:2015/2/4 9:17:15,点击:0 |
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交房时间有明确的约定,但是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仍比比皆是。随着楼市的降温,很多投资炒房的购房者在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下便选择了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退还房屋的要求。是不是在开发商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的条件后,购房者就能顺利退房,或者诉至法院,法院就会顺理成章的支持购房者的请求呢?今天“金律通·法律观察”从购房者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上为大家解读“过期的合同解除权”。 关于合同解除,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就享有合同解除权。开发商逾期交房属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按法律规定,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但“金律通·法律观察”在这里要郑重的提醒大家:按老话说的,“权力不用过期作废”,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有除斥期间的,不是随时用随时有效的一种权利。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般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开发商在逾期交房的情况下也很少有催告购房者及时行使解除权。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房者的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为一年,从权利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就不能再使用了。 所以,购房者在开发商出现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只有一年的时间,不要在权利过期以后,才想起来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