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时间:2015/2/4 9:09:20,点击: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往往造成被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救治,经济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同时严重影响民警对案件的查处,因此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基于上述规定,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为必须具备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基础条件。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行为人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包括但不限定于事故现场),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之主观目的。三是客观上有逃离行为,且逃离行为可能影响对被害人的救助、导致事故损失的扩大、妨害民警对事故的查处。如果行为人的“逃离”没有影响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之法定义务的履行,则不应认定其“逃离”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从而不应承担交通肇事罪加重之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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